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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退市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4-18 10:02:32

一、中弘股份退市案例

注:本案例属于旧退市制度下的案例,退市标准无变化,但适用的原退市流程。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股份或公司)是首家因股票收盘价连续低于面值被强制终止上市的公司。

公司原名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6月在深交所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与销售。2018年以来,中弘股份陆续披露业绩大额亏损、多项债务逾期、主要项目停工等重大风险事项,投资者通过市场化行为表达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2018年8月15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首次低于1元,此后连续15个交易日低于1元,处于退市边缘。公司试图通过引入加多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对公司进行债务重组来挽救股价,随后加多宝公开发表声明予以否认。深交所第一时间对公司股票临时停牌,并立即发函责令公司核实澄清后复牌交易,维护信息披露公平性、完整性。

2018年9月13日至2018年10月18日,中弘股份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1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触及了终止上市情形。2018年11月8日,深交所作出中弘股份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于2018年12月28日摘牌。

二、长生生物退市案例

注:本案例属于旧退市制度下的案例,退市标准无变化,但适用的原重大违法认定和退市流程。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生生物或公司)是首家因触及五大安全领域重大违法情形被强制终止上市的公司。

2016年1月,长生生物通过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重组上市,主营业务为人用疫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8年10月16日,因疫苗生产造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长生生物主要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作出撤销狂犬病疫苗药品批准文件、撤销涉案产品批签发合格证并处1,203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长春长生作出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没收狂犬病疫苗生产材料、处罚没款91.04亿元以及相关责任人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长生生物主要子公司依法被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根据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公司股票触及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2019年1月14日,本所作出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根据《实施办法》第十条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2.6条、第14.1.6条、第14.4.2条和第14.4.7的规定,公司股票于1月16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于2019年3月15日被作出暂停上市的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于2019年11月26日摘牌。

三、康得新退市案例

注:本案例属于旧退市制度下的案例,重大违法标准无变化,但适用的原重大违法认定流程、原财务类标准及原退市流程。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或公司)是第一家因年报追溯调整导致四年连续亏损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公司,也是第一家同时触及财务类和重大违法类两项终止上市情形的公司。

1.公司基本情况

2010年7月16日,康得新在我所中小板上市。公司主要从事高分子材料的开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预涂膜和光学膜。因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7月10日暂停上市。

2.公司股票触及财务类终止上市情形

2020年12月31日,本所发布《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以下简称《2020年修订通知》),明确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施行前股票已暂停上市的公司,适用《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实施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2021年3月15日,公司披露2020年年报显示,公司净利润为-31.80亿元,扣非后净利润为-14.67亿元、净资产为-93.63亿元,且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根据过渡期安排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第(二)、(三)、(五)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触及财务类终止上市情形。

3.公司股票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020年修订通知》明确了对于《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施行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相关规定,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2020年9月27日,公司收到证监会正式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5年至2018年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1年2月28日,公司披露追溯重述后的财务报表显示,2015年至2018年经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连续四年为负值。根据过渡期安排及《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票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4.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公司股票同时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和财务类终止上市的情形,因公司财务类终止上市的时点早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时点,深交所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于2021年4月6日,对公司股票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5月31日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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